聯信華達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加值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界定之電信加值業務係指聯信華達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由承租領有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業者之電路或電信服務,以提供用戶相關之第二類電信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1. 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2. 語音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
第二章 申裝事項及收費標準
第四條 用戶申裝本公司服務,應檢具已填妥之申請書表。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証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第五條 用戶依同意書或契約中所約定之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所發生之費用,用戶有支付義務。其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以本公司提供服務當時公告之資費表為準。
第六條 本公司保留資費調整之一切權利,資費如有調整時,相關服務即按新費率計收。若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申請辦理終止契約手續。
第三章 用戶基本資料管理
第七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於申裝服務時所填具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
第八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管理,一切遵守交通部頒布之「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十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於用戶終止使用日起算一年後消失資料保存之義務。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十二條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第十三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第十四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第十五條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第十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使用費應予扣減,扣減比率如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 減 比 率 |
12以上-未滿24 |
當月使用費減收 5 % |
24-未滿48 |
當月使用費減收 10 % |
48-未滿72 |
當月使用費減收 20 % |
72-未滿96 |
當月使用費減收 30 % |
96-未滿120 |
當月使用費減收 40 % |
120小時以上 |
當月使用費全免 |
計算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自行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第一時間為準。但若有事實足茲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 為維護用戶使用之權益及提供必要服務,用戶對本公司業務等事宜有疑問、異議或須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訴或告知。本公司服務專線:(02)89217979;傳真: (02)89211773。
第十八條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各類申請事項,應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第十九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於更換七日前通知用戶更換本公司指配之用戶號碼或識別碼,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契約或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規章未定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起施行。